睢县城市建设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商丘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商丘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图章,是指在睢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必须符合《睢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通过审批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睢县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睢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化指标: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5%;旧城改造的居住小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5%;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5%;城市规划区河、湖等水体旁防护林带宽度双侧不宜低于30米;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单位、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四条 道路绿地指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具备条件的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绿篱、生态墙等作为分界。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配套绿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绿地建设位置、绿化面积和栽植品种,核定配套绿化建设景观是否与主体工程相协调、是否与周围建筑物及周边绿化景观相适应。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加盖“睢县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
未加盖“睢县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的,县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书;
(六)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
第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县园林、住建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方案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异地绿化或缴纳异地绿化代建费,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八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配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按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严厉查处擅自变更绿地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第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绿化工程验收申请书;
(二)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
(三)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四)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五)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六)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经验收的配套绿化工程符合设计方案的,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睢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睢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县市政园林、规划和住建部门同意,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异地绿化代建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地建设。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时完成绿化建设的,按照《商丘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加收1-2倍绿化费额的绿化延误费。
第十三条 县市政园林、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绿地建设依照《睢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定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旅游景区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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